搜索引擎“抓”信息 并非想抓就抓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合法技术也要依法使用,互联网上的商业竞争一定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进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宣判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

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等信息,有的版本中将点评内容全部完整展示,并在页面上搭载百度糯米和百度外卖广告,借此获取额外利益的趋向明显。这种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自家网页上展示他人信息,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的做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并无正当性可言。

尤为严重的是,百度公司将大众点评享有合法权益的大量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直接作为自己的产品内容使用,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其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为在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式上,已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客观上造成百度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并吸引到大量用户关注,进而夺取本属于大众点评网的用户、流量和收益。其行为是有竞争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会使对方利益受损。

百度代理律师辩称,百度与大众点评没有形成竞争关系,其在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规则Robots协议下,使用搜索引擎抓取大众点评网站数据并在百度地图上显示的内容,不但没损害大众点评网利益,而且还有益于对方的推广宣传。如此“把不是当理说”显然没有说服力,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无视,也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无视,凸显商业诚信与市场法治意识的缺失。

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对大众点评信息的不正当使用,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323万元,这是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说不,维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再次说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使用搜索引擎技术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合法技术也要依法使用,并非“想抓就抓”,不能任意抓取信息并借机谋利,却损害他人利益,互联网上的商业竞争一定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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